1.“国家的”现代化与中国法治
因为近代的挫折感,中国“现代化”的直接动力来自外部性国家间竞争的需要,而主要不是内部性的自省,所以,“现代化”在中国首先是从国家民族层面来理解的。无论是从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最初期待,到我们后来熟悉的“实现四个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乃至现行宪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表达,这些现代化目标的逻辑主语都是“国家”(或中华民族)。“现代梦”基本就是强国梦。
既然“现代化”首先从国家民族层面展开,就决定了作为内部治理层面的“法治”的基本面目:它不是防御“国家”的屏障,而是国家“治理”工具,这也是中国“国家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因。基于这一立场,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这些保证现代化进程不被打断的前提性要素就会被不断强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也会被不断重申。于是,“统一”“稳定”“秩序”就成为中国“法治”话语的基本范畴。
2.“规划的”现代化与中国法治
现代化要实现,还要一步一个脚印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中国保持政治凝聚力的一个关键。因此,每隔五年我们会制定一个“五年计划”,我们还会制定某些“中长期发展规划”“三步走发展战略”,甚至会提出“两个一百年”“千年目标”等未来图景。这说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主要不是依靠什么“自生秩序”,也不能完全借助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而带有明显的官方“规划性”。那么,落实这些极具官方规划性的现代化目标就非常依赖于“执政能力”。
这种“执政能力”的外在效果,主要就是政府的资源调配力、社会控制力、政策影响力。以“历史终结论”闻名,充满“西方自信”的福山先生也承认:“美国备受推崇的制约与平衡制度可以被看成一种‘否决政体’——它使得代表少数人立场的各种政治派别可以阻止多数派的行动,并阻止政府采取任何行动……我们的政治制度令人更容易阻止行动,而不是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决定。”而“中国的模式依赖于政治上的威权主义和经济的自由开放。这个体制的优势是中国政府可以比民主国家的政府更快地做出重大决定,在投资和基础设施领域,这种优势表现得尤其明显。与美国相比,这种优势使中国能够突破一些瓶颈。因为它可以迅速地集中大量资源去突破瓶颈。”因此,“规划的”现代化,需要政治的连续性,也使“不受牵扯”(邓小平语)的相对集权体制具有了一定的必要性。
当然,由于体制外制衡性力量的缺乏,这种“规划型”现代化权力滥用风险也更大,“执政能力”和现代法治所关注的“权力控制”之间将产生不可避免的内在紧张。所以,现今中国的法治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规划型现代化”条件下寻求“执政能力”和“权力控制”的动态平衡。这一平衡并不容易找到,更不容易实现,但这一问题确实不是已经进入后现代的西方发达国家所需要面对的。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