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等”:法治的中国基因
基于前述的整体“秩序观”,“平等”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老子云:“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老子》七十七章)老子预见了人类社会不断分化和竞争而导致的“马太效应”,这本身是人类社会的正常表现,也符合“人之道”,因为“每个人的实际能力都不一样,这些能力多数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财富的集中,是这种能力集中的自然结果。”但是财富不断集中必将引发革命和动荡,因此,任由“人之道”不断发展,并不符合“天之道”,需要有道之人来主持并予以修复。老子的观点是典型的平等主义主张。这种平等主张并非道家的一家之言,在孔子的大同思想中,平等也是其核心价值。即使在历代的“抵抗者”中,“平等”也是不可或缺的正当性旗帜。
中国为什么最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其因由也是“平等”社会理想的一以贯之。尽管历史学家徐中约先生认为,社会主义吸引人的地方,在于能够提供摒弃“中国昔日传统和西方目前统治”的实践理想,因为社会主义的理想在当时的欧美都没有实现,中国接受社会主义,将可以在思想上领先于资本主义国家。这一微妙的心理满足感,来自于与西方打交道时的普遍失落感。这一“心理满足”在近代多少可能是有一些的,不过并不主要。甚至,中国的社会主义选择不是摒弃“中国昔日传统”的结果,而是其延续。从根本上说,西方文明的那种个人竞争、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逻辑对华夏文明而言是异质性的,是对“万物各得其所”和谐共存价值的背离。儒家“万物一体归仁”的精神价值,宗族制内部相互扶助的集体主义机制,以及家国一体的同质性建构等都说明“社会主义机制对于中国来讲,它不是什么外来的东西,而是土生土长之物”。外来的马克思主义不过是使这些“土生土长之物”得以理论化的工具而已。
“自由”是个人主义的天然盟友,“平等”是国家主义的合作伙伴。当“自由”成为社会核心价值的时候,“法治”就必然表现出对“权力”的足够警惕,对个人财产、自由保护的足够关切;当“平等”成为社会基本导向的时候,就决定了“国家”“民族”的优先性位序。因为,“平等”并不会自动到来,它依赖于国家足够的资源掌控、社会调节能力,来完成社会的再分配。所以,平等主义为核心价值的“法治”所关心的就不仅是“把权力关进笼子”,法治也绝不能造就一个“无能”“无为”的政府,否则,“平等”的希望就会落空。
质言之,既然“平等”的社会理想以及“社会主义制度”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这是中国的法治经常表现为一种“政府主导型法治”的原因。这就使得“法”在中国的信赖基础并不是来自什么“国王在所有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之类的法律至上性信念,而是通过政府的“赏信必罚”(《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来建立的。它是以“信”为中心来思考的,而“信”并不由“法”本身来提供,而是依靠政府的“壹刑”“壹赏”来彰显,“法不阿贵”就成为最让人信服的根据。所以,中国的法治观念,并不太关心法律本身“正义”与否,它关心的是是否获得政府的“平等”对待。这个情形下,政府的“垂范”就至为重要。我们今天“党法严于国法”,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的表达都并未脱离这一传统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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