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2)

沈德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2)

第三,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树立人道理性的执法司法观。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本质上是对人的物化、矮化。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这种非人道、反理性的执法司法观,是封建专制司法的遗毒,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而言,执法司法观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也是难度最大的转变。

执法司法者执掌国家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犯法、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宪法法律制度最严重的破坏,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要充分认识到,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基于对犯罪分子的虐待和报复,而是在正当程序框架内依法查明真相,确保有罪的人接受公正的审判、受到公正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对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辩证法、两点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决防止一强调惩罚犯罪就忘记和丢弃人权保障的原则,一强调加强人权保障就放松惩罚犯罪的司法使命和责任担当。

第四,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救济性权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框架内解决法律争议,能够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

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这就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接受公正审判等基本权利,畅通被告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司法渠道,完善庭审阶段被告人申请权利救济的司法程序。

第五,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在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支撑地位,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

当前,社会各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防范冤假错案已达成高度共识。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契机,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抓手,推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就要求完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机制,完善审前程序的审查监督机制,完善辩护职能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程序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沈德咏,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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