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3)

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3)

摘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共享的发展理念”,即以“全面共享、全民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为目标,“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

新政社观:发挥社会组织在治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应对新形势、新变化的一项基本要求。在这对关系中,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受到了较多的关注。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就此,在尊重社会组织自身运行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的总体要求。

第一,推动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群众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下,社会方面的自主性较差,群众与政府之间也容易形成隔阂。这既不利于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为政府吸收并回应,又不利于政府了解、团结与服务群众。实施政社分开,给社会组织以适度的发展空间,不但能提升政府的运行质量和施政效度,而且能调动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经济社会建设。这样,就可以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社会组织成为自主管理的中介实体。

第二,将激发社会活力作为重要目标。社会活力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广大人民群众自主性和创造性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我们从中可以获得两点认识:其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是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手段,社会组织对于现阶段的社会建设有着重要价值;其二,要在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作为突破口,从对社会组织发展规律的认知中探寻社会前进的动力机制。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来激发社会活力,应坚持稳步推进、重点明晰的发展原则。

第三,凸显社会组织在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价值。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核心是要求将有效性作为目标,积极挖掘能够有利于目标达成的支持性力量。社会组织就是这样的一股力量,它能够充当矛盾各相关方之间的“减压阀”。“切实加强各种基层工作建设,包括物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种基层组织建设,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防范社会风险。

第四,突出群团组织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群团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直接由党领导的群众组织,它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突出它们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一方面是因为,群团组织和党的群众工作直接相关。加强群团工作有利于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群团组织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政治、制度、群众等优势。充分利用这些优势,避免“机关化”,就能为其他社会组织作出示范。但是,“群团组织有群团组织的特点,不能直接用管理党政机关的办法来管理群团组织,应该给它们留出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空间。”

新政绩观: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公共服务的关系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指出,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来衡量地方发展成效。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科技、教育、就业、社保、卫生的考核。

首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树立并践行新政绩观,实质是强调发展经济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结合。这是有效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深层次矛盾,调整经济、环境、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现阶段,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与升级,要求提升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所占比重,同时做精核心公共服务、做强基本公共服务,是做大社会服务产业的基石。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公共服务体制机制的有效整合,可有效地使公共服务体系与服务产业形成互补,减少经济增长对外部需求的过多依赖。因此,建设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比较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二者互为要求,互为前提。

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在“历史压力之下的历史性选择”,也是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正面临着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双重压力。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看,目前的中国正处在“最好的机遇期”,也是“压力最大的挑战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要求政府做出切实的成绩,面对涉及民生领域中的种种失衡现象,需要公共政策向强化公共服务、特别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需要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核心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而不是指一系列具体工作的组合。

再次,构建公共服务体系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要以“核心—基本—全面”三个层次为基本的空间架构和次序设计,即:义务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卫生三大核心公共服务是“基点”;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是“支撑轴”;“全面”是一个目标式概念,即有针对性地发展各项支持性公共服务,逐步建立起一个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制度化、信息化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在次序设计上,也同样按照巩固“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层”、搭建“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面”、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面”的顺序依次进行。此外,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还应在加大对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改善政府过程与服务态度等五个方面有效推进。

新审管观:以政府微观“确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长期以来,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管得过死,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不仅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发展活力,而且行政成本高,也容易滋生腐败。为解决这一问题,党中央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党中央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顶层设计,是围绕“权力与边界”展开的,抓住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党中央深刻认识到:简政放权是手段,“精准确权”是目的,只有将权力装进“法律的笼子”,才能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成果长期巩固,才能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责新体系,切实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以点带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信用体系建设、监管方式方法、统一综合执法等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突破口。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9批审议通过取消和下放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共618项,其中取消491项、下放127项。中央政府率先垂范,引领地方政府大规模削减审批事项,实质上是进行行政权力的结构性调整。

更为重要的是,将法治精神渗透于行政文化,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坚决取消影响法律适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对于市场能够自我调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取消一切不合理的行政收费,规范许可流程,培养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速政府施政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以建立审批事项清单为契机,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规范乱作为。另一方面,以政府责任清单为基础,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纠正不作为。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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