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加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整体推进(2)

张晶:加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整体推进(2)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和公民运用基本权利相结合,才能形成消除贪腐的真正利器。国家监察委员会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应当自觉接受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组织以及舆论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实现国家权力服务于社会公众这个根本目标。首先,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组织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监察委员会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其次,以舆论监督权力也是“良法之治”的必然要求,是以媒介为载体的社会公众对权力的监督。为了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舆论监督,一方面,监察委员会要通过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主动接受监督;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准确把握舆论监督的时机、力度和效果,帮助监察委员会纠正偏差、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确保舆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此外,民主党派也是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监察委员会来说,要认真倾听来自民主党派的批评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民主党派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通过监督制约,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活动约束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是设立国家监察机关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被监察者权利的保障与监察者权力的有效运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具有同等价值。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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