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北京、浙江、山西3省市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是我国国家结构层面的重大变革,将政府的监察、预防腐败部门和检察系统的侦查、预防腐败部门整合成集中统一的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意味着政府和检察两大权力机关职能的调整和整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强调,须“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把握好动态平衡,为此,现阶段,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保障其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整体推进。
进一步强化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作为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国家机关,必须要接受党的统一领导,接受党的监督。具体而言,首先,强化党的监督必须加强对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就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高级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全面准确把握职责定位,从严管理好自己,主动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律己修身的品格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应。其次,强化党的监督,必须在监督形式上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尤其需要健全严格完备、约束有力的程序以规范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行使行为,使民主集中制变成可以操作的、能够落实下来的细则。再次,强化党内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必须坚持有领导权力就要承担监督责任,对监督责任缺位的监察干部要坚决问责,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制度安排。
高度重视人大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监察委员会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按照《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首先,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方式不局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其工作报告的审议,监察委员会还应主动及时地将全年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监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出的合理建议,监察委员会必须负责任地听取并及时采取改进工作的措施。其次,监察委员会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罢免或撤销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监察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同时,人大还可以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案,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开展调查,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调查中发现任何违法违纪情况的可进行个别追究,从而形成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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