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强统筹协调为重点,组建国家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普遍化,但分业监管体制尚未根本改变,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面临的现实矛盾,并由此加大了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以加强统筹协调为重点组建国家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加快形成综合性监管体制框架,走出一条建立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有效路子。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现实因素,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是我国走向综合性监管的现实选择。
这样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不分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有效实现监管的统筹协调,整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有监管职能,根据金融监管需求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形成综合性监管体制框架;能够有效实现跨部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共享,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提高金融监管能力;能够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制度化的识别、预警、防范工作系统,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力、指挥高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形成“一行一局”(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新格局,避免了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冲突,兼顾了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与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组建国家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基本思路。建议尽快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一行使金融监管决策职能,制定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监测和评估金融领域整体风险,统一调动监管资源。一是明确机构定位。由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是专业性监管机构,不是行政权力机构,最适宜的定位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二是强化功能监管。以强化综合性监管为目标,打破现有银证保分业监管框架,根据功能监管需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三是扩大监管范围。重点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将金融控股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新业态纳入监管框架,实现严格规范监管。四是实施垂直管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并加大与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互动与协调。
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领导下,尽快实现金融监管的三个统筹。一是统筹监管政策制定。参照国际经验,尽快建立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标准,形成按照金融产品/业务的法律关系实质来实施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全面检查金融机构各种类别具体业务的合规情况和潜在风险,独立评估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审慎性原则的贯彻情况,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二是统筹监管资源配置。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避免监管资源的重复配置与配置缺位。例如,针对被监管机构及其商业行为,将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到风险最大的机构及其业务,提高监管效率。三是统筹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打破现行多系统同时运行、互不兼容的格局,实现监管信息的共建共享;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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