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时俱进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都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善治。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时修改立法法,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目前,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中,已有269个经省、自治区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300多件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集中举办六期立法法培训班,对设区的市人大近2000名立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着力提升其立法能力。
积极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牢牢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的主导作用。加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律案的组织起草工作,及时出台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注重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职权,保障人大代表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力。2015年至2017年,立法法的修改、慈善法和民法总则的制定,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认真吸收代表审议意见,努力凝聚代表们的最大共识。2017年3月,在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共有700多位代表发言,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意见逐条分析、认真研究,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先后作了150多处修改,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作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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