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连续查处3起诬告陷害违纪违法案件(2)

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连续查处3起诬告陷害违纪违法案件(2)

狠刹诬告风,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摘要:今年初以来,福建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连续查处了3起诬告陷害违纪违法案件,为一线干事创业者担当,为一线考察干部机制护航,进一步调动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事实究竟如何?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借反腐之机泄私愤,捏造他人腐败线索

洪灾期间,辛某所包的三个村路面坍塌,道路抢通后,辛某第一时间赴受灾村了解灾情,劝说在河边捡木材的村民回家;许某在洪灾期间,一直同乡国土所所长黄道铖和土地协管员郑德魁、林家钿等人,在上莲乡巡逻;刘某灾前出差,灾害发生后,道路一通,立即赶赴溪坪村,与溪坪村村委会主任包向增等人共同参与救灾;吴某负责乡防汛工作,从2016年7月9日晚11时至7月12日,他彻夜驻守莲埔村,开展村民转移工作,直到险情过去才有空回乡政府洗漱。

在众多证据、证词面前,鄢仁生、黄圣标承认,他们这么做是因与许某等人有私怨。“他们得罪过我,我当时就是想报复,让他们难受,让他们得不到提拔……”鄢仁生坦言。

“信访举报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大量线索,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现实中有一些被触动利益或别有用心的人让信访举报变了质,利用信访举报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参与案件查处的闽清县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东峰说。

4月16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侵害人身权利、诽谤他人的有关规定,闽清县公安局对鄢仁生、黄圣标处以罚款。4月17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闽清县纪委对鄢仁生、黄圣标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与此同时,还有两起类似的诬告陷害案件也被分别处理:长乐市江田镇党委委员林良春,因诬告长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林某向村居、企业强行摊派、收取赞助费和行贿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闽侯县群众洪鼎煊为泄私愤,诬告该县某镇镇长刘某存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及生活作风等问题,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

“诬告陷害之风必须刹。”闽清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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