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教育公平
1.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着力提高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水平,加快民族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提高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以民族文化为载体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鼓励支持民族地区和东中部省市双向扩大高校招生规模。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加大双语教师培训力度,健全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机制。继续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探索新的支援形式。
2.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逐步完善残疾学生免费接受教育制度,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随班就读保障政策体系,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健全特殊教育课程标准与办学标准。
3.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公平。落实“两纳入”政策,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对困难留守儿童群体的关爱,加大学校教育与社会的关爱力度,强化家庭和家长的法定教育责任。
(四)推进体制改革
1.深入推进考试招生改革。积极推进中考改革,逐步在全国推广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深化考试内容和方式改革。健全招生选拔和多元录取机制,完善高校自主招生办法。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
2.加快办学体制改革。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配套政策,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待遇和保障。实行差别化扶持,建立健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体系。健全主体多元、机制灵活的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3.强化教育督导。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制度体系,促进各项督导职能的一体化。强化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建立和健全各项重大政策的专项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公开和问责力度。
4.构建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实施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分类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健全中外人文交流机制。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着力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着力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非通用语种人才、国际组织人才、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来华杰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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