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制度建设 提升代表履职实效(2)

强化制度建设 提升代表履职实效(2)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其履职实效,能让人大代表更能经受人民监督,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使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够真正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履职能力是决定代表履职实效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广泛,立法、决定、监督、任命,每一项职权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人大代表要在本职工作之外,掌握人大工作必备的知识和能力,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和助力。

一是选举前把关。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严格人选标准和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和道德品行,并明确要求,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应严格落实。代表选举时,尽量把那些愿意为民办事,又具备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吸收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从源头上提升代表队伍整体的理论素养和履职能力。

二是任职后培训。人大代表是各方面的优秀人物代表,但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备较强的履职能力,所以履职培训就成为现实需要。自2005年全国人大启动首次代表培训以来,各级人大对代表的履职培训收效明显。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通过系统的履职培训,能够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了解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以及办理等。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值得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不同层级的人大有不同的培训对象和需求,实践中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使代表在掌握履职的基本知识之外,更能结合自身实际,迅速准确地定位,找到履职的切入点。

三是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很多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比如,有些地方建立了代表履职档案制度,将代表履职能力、履职成效作为换届连任提名人选的依据之一。有的地方开展评选优秀议案、建议活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引导、激励作用。除了正面的带动,许多地方也开展了科学可行的惩戒机制。比如,对于缺乏责任感、长期无所作为的人大代表,对其进行通报、诫勉谈话甚至劝辞等。这些做法对促进代表履职具有积极作用,值得认真总结并依法加以规范。

履职环境是决定代表履职实效的保障

代表要真正发挥履职实效,除了代表内在的意愿和能力,还需要客观条件保障,包括良好的履职氛围和环境。

一是时间保障。《代表法》第33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就意味着,凡是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单位必须予以时间保障,不能以种种理由不予批准。当然,人大或常委会对闭会期间的活动安排应尽可能规范化,避免对代表单位和代表本职工作造成过多冲击。

二是物质保障。《代表法》第34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这一规定是从物质上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但在现实中这种补助金额并不多,代表的活动经费也极为有限。在国力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加大代表履职物质保障力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可行性。

三是权利保障。《代表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各种会议上,包括人代会会议、常委会会议,还有常委会组织的其他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都不受法律追究。非经特别程序,不得剥夺代表的人身自由。这些举措进一步消除代表履职顾虑,保证代表在没有压力和限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见,为人大代表创造一个畅所欲言、直抒己见的制度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其履职实效,能让人大代表更能经受人民监督,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使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够真正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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