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保税费统一的改革方向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碎片化的状态,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在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从碎片化走向制度整合,而社会保障税费统一将是重要一步。
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可持续性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之一就是未能够足额缴费。尤其一些劳务输入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由于缴费人数较多,而劳动力流动时统筹部分留在原工作地,出现了较多的结余后当地政府主动降低了缴费比例,例如深圳的企业职工共济金(即统筹部分养老保险)缴费率仅为14%,远低于其他地区的20%,造成地区之间的缴费不公平。
在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基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不同性质,借鉴OECD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的两分法,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改为征收社保税,将来在条件许可的时候可以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全国统一税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计划很久却迟迟难以落地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彻底消除碎片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统筹部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不再成为问题,以彻底的现收现付税收制度为基础,杜绝养老保险统筹部分不足的省份挪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问题。最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提出的中央统筹方案将采用省际调剂金模式,责任还在省一级,这也有可能带来中央与各省之间的讨价还价。而费改税后,不需要讨价还价,劳动力流动也不再需要社保关系的接续,只需要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码)中的记录即可。社会保障费改税将在促进实现全国统筹、制度公平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税开征之后,由于把此前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税收,其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等均由国家统一立法,便于国家调控。此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出多门”,各地具体操作相差较大,中央很难进行有效调控。正是因如此,使各地的劳动用工成本差异较大,各地、各部门往往强调自己管辖地区的重要性,从而造成碎片化和混乱。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纳入税收范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程度提高。对于欠税、漏税,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交外还可加收滞纳金;对于偷税、抗税还可以处以罚款;主管税务机关还可采取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吊销税务登记证、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强制手段。
在统筹部分改为社会保障税并实行全国统一征收之后,目前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应当全部移交给税务机关;而过去由税务机关征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省份应当把征收权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行政职能的转换会涉及工作人员的流动,可以借鉴2008—2009年养路费改燃油税后全国十多万稽征人员分流的经验,实现平稳过渡。
从实践角度来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经具有现实可行性。我国可以借鉴社保缴税、税率降低、全国统筹的国外经验。目前我国已有超半数的省份实行了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增加了人们对社会保障税的心理预期。遍布全国的税务干部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建立了完善的IT系统,地税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源与养老保险费源互相交叉的特点,确保费基准确,节约行政资源,提高征管效率。这些信息资源上的优势为社保税的开征提供了征管体系的保证,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当不会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
未来费改税后,“税”的部分实行严格的现收现付制度,不需要考虑投资资本市场的问题,真正实现全国统筹;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与越来越多企业参与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一起组成个人养老金,保留缴费的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通过投资资本市场来保值增值,促进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增强,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果真如此,则“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将具备制度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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