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对策
干部队伍的干事“劲头”还取决于干部对公共组织和组织价值的认同。干部不仅有较低层次的物质欲望和职位升迁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对事业的热爱、政治理想的实现和政治信念的坚持。人们并不纯粹是为了金钱而工作,通过工作也可以获得道德满足感。如果一个干部心系人民与公共福祉,不计个人名利,即使工作不能满足他的政治乃至经济欲望,他也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会热爱这份工作,会忠诚于公职岗位。
一要提升干部的道德标准。为了取得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遏制腐败行为,各国对公务员的道德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新加坡,人们普遍持有这样的价值观念:对腐败的任何宽容都会侵蚀社会价值体系。新加坡一直把公务员和政府的廉政建设,作为建立有凝聚力的社会和进步国家的重要措施。显然,近年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也是在这个方面的努力。
二要加强对干部的道德教育。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提升权力主体的道德伦理修养,抑制权力主体的欲望,以保障干部队伍的稳定。当然,通过道德教化方式提升权力主体内心的道德信念,只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和软约束机制,因此,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道德的规制约束,必须把道德要求制度化。如美国1978年出台了《从政道德法》,该法对总统至最低一级的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三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在一个社会,如果腐败几乎渗透到每个领域,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那么对干部的道德教育就不能脱离对社会环境的考量。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需要不断培育和弘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要求干部恪守道德,但社会道德不良,则干部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对干部的道德教育则倾向于失败。所以,加强社会道德教育也是促进干部队伍干事的一个间接对策。
法纪约束对策
干部身处公共职位,公共职位则事关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侵犯公共利益,甚至出现腐败等现象,必须通过制度加以限制和约束,特别是对公共职位的退出应予以严格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为了解决干部离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党和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制度。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不得辞去公职的五种情形:一是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是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员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中国共产党对党政领导干部离职后再就业也作出了限制规定。2001年,中纪委提出了“三年二不准”原则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04年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这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不仅规范干部的离职行为,而且有助于维护干部队伍的稳定,让他们安心干事。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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