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调整财产利益关系为重点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
总的看,经济转型升级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带来历史性机遇。从社会关注的焦点看,要把这个机遇转变成为现实,关键是要尽快以财产权为重点调整利益关系。一方面,城乡居民的财富存量不断增长,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有所扩大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如果财产权处理不好,将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的波动性增大,并由此拉大贫富差距。
1、扭转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失衡,防止虚拟经济和房地产异常波动引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下降。当前,股票和房产已经成为相当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财富载体。例如,中等收入群体大部分财富配置在房产上,部分中等收入群体还拥有证券资产。近几年,股市和楼市的异常波动,资金脱实向虚、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反映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失衡。这不仅加大了金融体系风险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也增大了中等收入群体的不稳定性。振兴实体经济,实现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既是经济运行中的重大挑战,也是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重大任务。
2、加快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使部分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客观讲,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最大空间在农村,最大掣肘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未得到落实。为什么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民比重严重偏低,主要原因是其财产性收入占比太低。2015年,全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7.92%,农民仅为2.20%。究其原因,不是农民缺乏财产,而是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集体用地等财产尚未物权化、资本化,难以给广大农民带来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初步测算:第一,土地承包权流转。户均耕地为8亩左右,若每亩流转平均收益500元左右,每户农民每年可新增流转收益4000元左右;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估值约为50万亿,户均22.7万元。如果年收益率达到5%,每户农民每年可获得1.1万元左右的新增收入。若上述两项财产性收入能落地,每户农民每年可新增收入1.5万元左右,由此为一部分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提供重要条件。
3、提升产权保护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水平,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预期。当前,城镇居民普遍关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问题。前不久,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到期土地“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这需要在法律上尽快明确下来,以稳定社会预期。例如,中高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是创新创业,尤其是科技创新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这些年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资本化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此外,以员工持股的形式实现劳动力产权是普通劳动者自身价值资本化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尽快实行规范的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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