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标志着大数据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因此,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保险业对大数据时代下影响面逾广、影响力日增的新风险应及时开展研究并制订对策,这也是为了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精神和保险业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一)加快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安全边界,加强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同时,网络安全主管机关应加快对相关技术标准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制定工作,并加强与国际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网络安全主管机关牵头、保险监管部门配合共同加强网络安全保险研究,对网络安全领域易发多发的风险点,研究通过保险的手段予以防范转移的可行性。对群众关切、涉及面广领域的互联网安全保险产品,比如账户安全保险等,建议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强制保险,要求网络账户提供者为网民账户安全提供切实可靠的风险保障,使消费者放心消费,踏实上网。
(三)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网络安全保险的研究和创新。要集合行业资源和智慧,立足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分析研究网络安全领域存在的主要风险点,适时指导行业推出网络安全保险示范产品;要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加强对互联网安全保险产品的研究,勇于尝试,大胆创新,对互联网安全保险产品优先审批备案,支持开展互联网安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创新发展。
(四)鼓励保险公司发挥防灾减损功能,加强网络安全主动防护。保险公司承保网络安全保险后,应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向被保险人输出有效的网络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客户分析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督促客户加强落实抵御网络风险的措施、推荐更实时有效的网络安全建设方案,以力求避免发生网络风险,减少客户损失,实现多方共赢。
(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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