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释放“不让儿童独居”的善意

如何释放“不让儿童独居”的善意

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等一系列涉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内容写进《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贵州省政府新闻办3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这两份规划。(3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不让不满十六岁的儿童独居”,这并非陌生的字眼。在去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之后,截至2016年10月,包括山东、福建、浙江、云南、吉林、宁夏、安徽等26个省份均出台实施意见,其中都明确提到了“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有些地级市甚至据此也制定了相关法条,比如南京,专门制定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则是“禁止孩子独处”的条文。

在孩子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当下,制度的善意可谓是念兹在兹。对于一个地处西部、曾多次发生留守儿童安全事件的贵州来说,这样的制度设计,更有着特别的关注的价值。

然而,几乎就在规划推出之时,在贵州毕节,也就是那个曾连续多次发生留守儿童安全事件的地方,又发生了儿童安全事件。有媒体以“毕节6名幼童废弃车内玩火2人被烧死 死者系留守儿童”报道了此事,拎出其中任何一个关键词,都让人唏嘘不已。如果再将此事置于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背景下,更是让人五味杂陈。

回到这起悲剧来说,中间确实有着很多的特殊性,比如这几个孩子并不是为取暖而生火、他们的父母也并没有远在他乡打工,但是,从他们的生活环境来看,确实有留守之实,诚如其中一个孩子父亲所言,我在工地里5点钟就要起来干活,晚上10点就要睡,基本没时间回家。如果这群孩子能在父母的正常监护下,悲剧或许不会发生,至少,意外不如如此轻易地发生。

如今,贵州版的儿童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从规划具体内容来看,既有具体的保障措施,也有细致的执行条例,这是不是意味着不会再发生那些让人痛心的悲剧呢?

一部规划能否实现其本身的价值,既要有精神上的“被信仰”,也要有行为上的“可执行”。从其逻辑结构来说,只有保证了制度的明确性和可行性,才能确保其得到刚性执行,进而树立法律尊严,信仰也就由此而生。

回到儿童发展规划来说,要实现其法治善意,最首要的问题便是明确性不足。从内容看,一些具体的元素依然不够清晰,比如如何界定“独居”?是否有时间或范围上的明确?再比如,什么情形下的单独居住才是制度所不容呢?毕竟来说,未满16周岁的孩子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那么,这都是在现实中必然面临的界定难题。

其次便是可行性的问题。正如此前有论者所言,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及社会的复杂性,这种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一来这些问题大多属于家庭“内政”,很难实现无障碍执法;二来,很多情况下,让孩子独处并非本意,尤其是那些独居的留守儿童,更是现实下的无奈,如果因此施以惩戒,恐怕难有社会基础。

于此而言,从规划到具体的落实,仍需在制度的明晰上和可行性,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如此,方能释放出“不让儿童独居”的制度善意。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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