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常委会始终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
(一)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大举措。宪法宣誓誓词,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祖国对人民应有的忠诚、担当和庄严承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将有力地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二)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等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八次、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新实践,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三)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为了依法褒奖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7条第16项的规定,在总结以往授勋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并审议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对象、授予程序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推动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奠定了重要法治基础。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常委会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为契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有关方面共同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经审查,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一年来,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报备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审查,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各方面提出的200多件审查建议,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三、依法支持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常委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通过立法、监督等工作,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顺利实施。
(一)以授权决定形式支持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一年来,我们先后就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等,分别作出授权决定,明确规定了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同时,要求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统筹修改部分法律中同类或者相关的规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必须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那些已经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常委会在认真审议国务院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统筹修改形式,分别通过了6个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24部法律和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其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条款一并作出修改。还修改了商业银行法的个别条款,删去关于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以利于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相关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近年来先后作出多个有关改革开放试验试点的授权决定。2015年4月,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积极评价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广东、天津、福建3个新设自贸试验区的进展情况,对积极稳妥、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了一些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8月,常委会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强调继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可靠依据。12月,在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之际,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情况的相关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对届满后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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