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攻方向(2)

戚聿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攻方向(2)

整体改制实现母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

鉴于国有企业母公司基本上为国有独资公司,有必要重塑国有企业的产权模式,按照国际经验和绩效导向,在国有企业母公司层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混合所有制。

我国正在进行的混合所有制试点,基本上都是在某个子公司或某块业务进行,没有触及到母公司层面。这是时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大软肋。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一定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母公司而非子公司层面、着眼于主营业务而非辅业副业、着眼于垄断环节而非竞争环节,为整体改制和整体上市打下坚实的产权基础。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现有母公司(集团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先改制为国家绝对控股公司(国家持股50%以上),再逐步改制为国家相对控股公司。

关于资本控股不断放大的杠杆作用,列宁曾转引德国经济学家汉斯·吉德翁·海曼的观点指出:“拥有不太多的资本,就可以统治巨大的生产部门。事实上,拥有50%的资本,往往就能控制整个股份公司。所以,一个领导人只要拥有100万的资本,就能控制各孙女公司的800万资本。如果这样‘交织’下去,那么拥有100万资本就能控制1600万、3200万以至更多的资本了。”因此,国有相对控股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的必然要求和结果,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不意味着国有制性质的改变,仅仅是国有制实现形式的转变,而且这种转变有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实现国有资本“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规范国有公司治理释放“治理红利”

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产权关系,导致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化色彩严重的单边治理机制。国有企业领导人更多地是对上级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市场和企业负责,导致企业行为更多带有“官商”特征。即便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也存在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数量和构成几乎与董事会高度重合、上市公司董事会与其母公司的董事会人员高度重合的不规范现象。

需要深入贯彻公司法,注重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选聘机制,政府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委托者的职权,不可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直接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上级党委只能直接任命公司的党委书记,至于党委书记作为高管能否当选董事、进而兼任董事长,应该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级党委应该充分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合法选择。

鉴于现实中的股东大会往往“程序重于内容”和“形式重于实质”,因此需要特别加强董事会对选聘职业经理人及其薪酬事项的决定性作用,使董事会成为公司与政府的有效“隔离带”。2005年以后,国资委进行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建设,即从母公司层面建立董事会,迄今已有87家央企母公司实现了董事会制度,外部董事占多数且有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董事会制度是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体现,有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现象。监督层面,1998年以来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目前已经演变为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制度(即外派监事会),外派监事会1998年设立初衷为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人数上“只做减法不做加法”,但现在似乎已经常态化了。因此,需要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要求,需要将外派监事会转设为公司内部监事会。

现阶段,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现象仍存,从深层次上反映了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引进实力相当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改”,有助于建立多元化民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释放“治理红利”。

实现垄断行业竞争化改造

传统自然垄断行业是国有企业存在的集中领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自然垄断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必要把垄断行业改革作为“主战场”。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任务在于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即对垄断行业进行竞争化改造。推进垄断行业竞争化改造,首先尽可能实行“网运分开”,将自然垄断企业中的竞争性业务剥离出去,不断扩大市场竞争的产业范围和容量。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多家综合运营商的有效竞争模式,为技术进步趋势下企业的产业重组和价值链再造留下余地和空间。对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各式行政垄断行为,可运用反垄断法和竞争审查制度加以约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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