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不同侧重 精准运用实践
四个条例虽然都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着眼于依规管党治党,但又各有侧重。面对不同的管理对象,针对党内存在的不同方面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管”“治”方法,回应管党治党的不同需要。《纪律处分条例》面向全体党组织和党员,侧重对违反党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处理,是党内“刑律”,执行中需严格而慎重。《问责条例》面向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侧重于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问责。行政等领域的问责不在其规定之内。《巡视条例》面向有关党委、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重点是党的领导干部。侧重于对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问题的发现。《监督条例》强调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侧重于对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的监督。从适用对象来看,《纪律处分条例》范围最广,涵盖全体党组织和党员,《问责条例》《巡视条例》《监督条例》侧重党的领导干部,并且聚焦主要领导干部。从内容覆盖来看,《监督条例》范围最广,覆盖全面从严治党的各个方面,包括对其他三个条例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从实践运用来看,巡视、监督是日常性工作,以发现问题为主,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前半场”;问责、纪律处分则是对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的惩戒性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后半场”。
把握综合运用 释放制度力量
四个条例紧密相连,是“生命共同体”。实践中既要独立使用,更要综合运用。
注重把握关联性。总体来看,《巡视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发现问题的重要方式,《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予以严肃处理的重要手段,《问责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推动监督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四部条例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怎么发现问题”“怎么处理问题”“怎么推动问题的解决”上构成工作链条,形成以《监督条例》为龙头的监督执纪问责闭环效应。注重把握递进性。四个条例既横向并列相连,更纵向层层递进,共同深入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条例》是四个条例的“总开关”,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基础和起点,《巡视条例》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过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的结果。巡视、纪律处分、问责,是加强党内监督、实现监督目标必不可缺的“内生武器”,三者共同作用于党内监督。实际工作中要以贯彻执行《监督条例》为重心,运用《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巡视条例》等重要“武器”,多管齐下,整体联动,充分释放制度威力,共同推动实现“三个保证”,即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作者杨光武单位:湖北省纪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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