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对党政一把手是否全面和忠实履行职责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如前所述,各级党政一把手对于法治的态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目标和任务的关键。为了保障法治机制中这一关键环节真正发挥其功能和作用,《规定》不仅确定了各级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责任和明确规定其推进法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而且还创设了对这种地位、责任和相应职责进行监督的保障机制。因为,如果没有监督保障,即使《规定》确定了其地位、责任和相应职责,也都可能只是徒具形式而难以产生实际的效果。正是虑及于此,《规定》对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否全面和忠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设定了三项监督保障机制:一是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二是要求上级党委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三是要求有关监督部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规定》确立的这三项监督保障机制:检查督查、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追责问责,对于各级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其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具有直接的覊束和督促作用:任何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不作为,不履行“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轻则由其上级党委找其诫勉谈话,给其政绩考核减分,重则追责问责,可能要求其引咎辞职或直接予以免职。这种责任的“压力”自然可转化为促使其重视法治,推进法治建设的动力。
当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的动力并非完全源于监督问责机制的“压力”,对于大多数党政一把手来说,在很多情况下,其重视法治,推进法治建设的动力主要不是源于监督问责机制的“压力”,而是源于他们内心对法治的信仰,源于他们的法治理念。这种源动力应该是更根本,更有效和更可靠的动力。因此,为了保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其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党组织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各种途径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培植他们内心的法治信仰,使他们从“组织要我实行法治、推进法治” 逐步转化为“我想实行法治,我要推进法治”,从源于外部压力不得不重视法治、推进法治转化为由于内心向往而自然和自觉地重视法治、推进法治。
不过,这种转化需要一个较长或很长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加强教育、培训、激励、引导和健全、完善监督责任机制两者都是同样必要的,两者必须双管齐下。对于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增长较快的党政一把手们,对他们也许应该更多地采用激励措施;对于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在其内心中生长太慢或者根本生长不起来,偏好人治,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党政一把手们,对他们也许应该更多地适用监督责任制约机制。总之,无论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正处在进行时而非完成时的当下历史阶段,通过激励和制约双重机制或者其他措施促进各级党政一把手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都是必须的,因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是否严格履责关系中国整个法治的成败。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①《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光明日报》,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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