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治理对象看:全面从严治党是上下一致,实现治理的最大多数与关键少数的有机结合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全面”既体现为“治党”主体的全覆盖,也体现为“治党”客体的全覆盖。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体,亦即“管”和“治”的对象,这样上下一致,实现了治理的最大多数与关键少数的结合。
对治理的最大多数而言,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遵守党章党规,执行党的决定,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章党规,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等;而且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个人若违反了党章党规党纪,都必须在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处理。十八届六中全会同时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抓好“关键少数”是推进党的建设向全面纵深发展的突破口。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是干部队伍的排头兵、领头羊,是“关键少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两个文件中,都强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特别是高级干部,突出关键少数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两个文件所作的说明中也重点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从领导干部抓起,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领导干部人数虽然很少,但却执掌着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作用非常关键。领导干部若是守不住底线,全面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作为执政党,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必须坚持加强自身建设,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只有抓好管好这部分“关键少数”,才能引领“绝大多数”,高级干部抓好了,其他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就会跟着做;党员干部和领导干部抓好了,广大群众就会照着做。
三、从治理机制看:全面从严治党是法德相济,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全面从严治党内在地要求道德素养与法律体系的共同支持,必须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实现道德和法律的相辅相成、德治法治的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这些重要表述,深刻指明了德治与法治相济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路径。
依法治党,就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要把现有的制度用起来、严起来。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涂上防腐剂,才能令贪欲者望而生畏,令违法者无处可逃,真正依规依法从严治党。
一个政治清明的执政环境必然是德治与法治的完美结合与理性统一。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加强德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培育共产党人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树立高尚的道德境界。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德性与党性。
四、从治理手段看:全面从严治党是打防结合,实现“打虎、拍蝇、猎狐”与“四种形态”的有机结合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惩治与教育的双管齐下,一手抓惩处不手软,一手抓教育不放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查处力度,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与民争利、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等典型问题快查严处,坚持有逃必追,决不让国(境)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坚持“打虎、拍蝇、猎狐”一起抓,彰显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与行动。
全面从严治党,也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体现严管厚爱,及时治“病树”、正“歪树”,最大限度遏制腐败增量,实现政治生态上的山清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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