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改革的实践勇气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和国家保持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把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紧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进行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
推进纪委体制机制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纪委要把惩治腐败作为重要职责”;“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各级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委的责任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不仅要办大案、打“老虎”,更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针对反腐败存在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党中央作出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大决策,并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这一改革涉及政府和检察机关两大国家机构的权力分割,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败机构力量分散、监察范围受限、执纪执法边界不清、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等问题,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反腐执纪与反腐执法的有机衔接,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全覆盖。可以预见,在党的领导下,以党内监督为核心、以国家监察为主体的反腐败监督新格局必将形成。
(执笔:吴建雄 廖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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