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诚信文化相辅。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提上日程,各种诚信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中,但我们不能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忽视或偏废诚信文化建设。因为仅有外在制约不足以善化心灵,达至德心与德行相统一的诚信生活方式。目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如《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并将“恶意欠薪”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规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经营者欺诈性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等等。与此同时,国务院2016年密集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这些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律规定及其《意见》,旨在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打击失信者、褒扬守信者,遏制虚假失信投机行为的蔓延,破解现实生活中“诚信无用”的悖论。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这些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同时要看到,社会信用体系说到底是一种利导型奖罚制度设计,即它是基于人们的自利本性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驱使或迫使人们在各种惩罚的利益权衡中“能够”诚实守信。它把人们的当下诚信行为与法律风险以及未来利益挂钩,进而构成对人性的自利性与市场经济利己性的约束条件。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的利益奖罚机制能够为社会成员行为选择提供外源驱动力,但需要清楚的是,社会信用体系所形成的这种“利导型”诚信建设机制,对失信投机行为的钳制是有条件的,即法律和社会对失信者处罚力度及其社会排挤力足以构成“成本与收益”博弈的利益制衡,否则,将难以阻遏失信牟利的机会主义行径。美国安然、安达信、世界电信等大公司相继发生的财务作假案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等无不表明,再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也需要诚信文化的鼎力相助,需要社会成员道德良知的守望和道德自律的坚守。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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