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督要既不越位又不缺位

纪委监督要既不越位又不缺位

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为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基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为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基本遵循。

纪委监督既要不越位,又要不缺位。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是中央修订《条例》的重要原则。针对过去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就明确了“谁来监督”问题,改变了过去一谈“监督”就是纪委的事,党委、党的工作部门置身事外的情况。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从监督对象看,对上可监督上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对下可监督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横向上还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委的监督。从监督内容看,党委的监督内容包括政治立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选人用人、责任担当等方方面面。较之党委监督的广泛性,纪委监督相对聚焦,监督对象仅限于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内容重点是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综上所述,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就应该把准政治站位和职能定位,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上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把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到实处。

纪委监督既要严对“下级”,又要敢对“同级”。“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被视为同级监督难的现实问题。关于同级监督这一问题,党章和有关制度是有规定的。党章规定,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的,可以先初核,经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后,还可对党委委员乃至党委常委立案检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两个为主”,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同时明确,“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然而,这些制度规定落地、落实情况却不理想。《条例》明确纪委承担党内监督的三大任务,第一条即有同级监督的内容,“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这一条包含两层含义:纪委监督既要严对“下一级”,也就是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又要敢对“同一级”,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这从党内法规高度,规范和严明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有效提升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让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底气更足、腰板更硬,同时,有利于同级党委、纪委的相互监督、密切配合,更好地履行各自职责。

纪委监督既要对准别人,又要对准自己。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自己,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着眼于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实施一系列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昭示着“正人先正己”的态度和决心。《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这就要求纪委监督的“手电筒”既要照别人,检查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纪律的情况;又要对准自己,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还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扎紧自律的篱笆。各级纪委要从严管好干部队伍,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纪检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决不护短,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董立新 作者系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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