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严把纪律戒尺 实践“四种形态”(3)

天津:严把纪律戒尺 实践“四种形态”(3)

摘要:2016年,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和天津市委决策部署,始终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开展执纪审查,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挥积极作用。

集中清理“先法后纪”问题,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市纪委积极探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实现路径,明确了“消存量、遏增量”的工作思路,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纪在法前严格落实。

针对党员带着党籍、领着工资蹲监狱,甚至被判刑后多次当选村党支部书记等现象,在2015年清理410名受刑事判决党员干部基础上,从审判、检察、公安三个系统调取党的十六大以来21万余条涉法人员信息,筛选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涉及黄赌毒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后“逍遥纪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后未作纪律处分的2600名党员,督促相关单位全部依规依纪作出纪律处分,进一步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

市纪委着眼抓长远,细化纪法衔接程序,研究制定了纪在法前工作指引和审判、检察、公安机关配套制度,严格落实涉案人员身份核实、立案通报、审前核查三项硬性措施,以制度设计防止“先法后纪”。强化科技支撑,探索运用“互联网+”,整合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信息资源,通过更新信息、定期检索、信息比对,及时发现个别破法后漏掉处分的党员干部,使纪在法前成为常态。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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