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根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部署,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三个试点地区将率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转隶,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可以预见,改革不可避免会出现触动某些部门和人员具体利益的情况,这就要求试点地区和单位联系本地区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处理改革中产生的问题,为下一步在全国推广、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积累丰富而有益的经验。
【专家视线】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
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其体制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路径是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其目标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等先行先试地区要把握好动态平衡,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可复制”的实践基础。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要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要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加快构建起“纪律管全党”和“法律管全体”相结合的治理腐败高效运行体系。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如果说8800多万党员是一片森林,那么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就好比少数“病树”,而严重违纪乃至违法的则是极极少数的“烂树”。作为这片森林的“啄木鸟”,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拔掉“烂树”,更需“治病树”“正歪树”,确保森林的健康。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严峻形势依然没有改变。2017年,仍需保持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和节奏,下大力气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在减少存量方面,应不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特别应围绕重点领域、抓住关键节点,深挖细查,比如针对目前正在开展的换届选举、脱贫攻坚等工作,加强执纪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持续加大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一追到底。在遏制腐败增量方面,应注重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运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还要充分发挥案件警示作用,通过监狱观摩、播放忏悔录等方式,用反面教材教育广大领导干部,让他们“不敢腐”“不想腐”。
2017年,既要“打老虎”,更要“拍苍蝇”。要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大力度查处基层贪腐,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
【专家视线】清华大学教授程文浩:
当前,反腐败工作除了应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减少腐败存量外,还应防止“摁倒葫芦起了瓢”,遏制腐败增量。应建立完善公权力行使规则,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压缩领导干部自由裁量权,防止以权谋私;同时,针对党内不断出台的各项制度,如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应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让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将党内各项法规作为自身行为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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