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架起纪律“高压线”
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错误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都认为是小事,往往没人管、不追究。
小节不拘,终累大德。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12月下旬,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制度依据。
“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许多干部犯错误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犯小错时批评与自我批评缺位,最终铸成大错。”周文彰认为,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
回顾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显著,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在中国共产党人永不停歇的赶考路上,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坐标上,2016年,值得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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