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篇
行政立法要超越部门利益
有效武器是厉行立法问责
有学者认为,国务院发文强调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就是要给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提前预警,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潜规则,遏制“立法走私”、“立法谋私”甚至“立法腐败”现象。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因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
有学者认为,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最有效武器乃是厉行立法问责,向搞部门利益保护的部门亮出问责之剑。要像雷厉风行的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一样,高度重视立法问责,加大立法领域的立法问责力度,对于出现明显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含草案),要问责有关承担起草和审议的部门(包括立法起草部门和立法审议决策部门等),追究相关部门立法失职的法律责任。
重塑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
折射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
有学者认为,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确保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权等八大诉讼权利,进一步推动了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形成。
有学者认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也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律师权利的保障水平都堪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晴雨表,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律师权利的保障也在相当程度上维系着司法个案的司法公正,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迫切需要一部成熟科学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需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高涨,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有学者认为,210年前,主持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拿破仑曾自信十足地向全世界宣称:“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场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此言不虚,法国民法典的确深刻影响了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民法典编纂。时至今日,民法典的科学化程度,依然是衡量现代国家法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日中国,迫切需要一部成熟科学的民法典。
有学者认为,在民法典编纂已经拉开序幕的新形势下,亟须立法者切实担当起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使命,大力弘扬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工匠精神反复打磨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草案,努力编纂出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
“设在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基层的普法驿站
有学者认为,设立巡回法庭,彰显了司法为民和诉讼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近年来,随着案件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当事人申诉、上访的诉讼成本很高、代价很大。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被老百姓誉为“设在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能够让基层的老百姓、当事人和律师有更多机会、更便捷的渠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节约他们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及申诉、上访的成本,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打官司。
有学者认为,巡回法庭也是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堪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触角”。巡回法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创新,为全国法院总结、创造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巡回法庭,也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基层的普法驿站,是进行法治宣传和普法释法的权威平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等法律工作者“以案释法制度”。法庭是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的最直观的讲堂。巡回法庭在巡回区域内开庭审案,能够直接向群众展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形象,增进了社会对司法过程的了解,发挥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的作用。
(作者刘武俊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