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与政治核心的制度含义
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政党组织原则和权力结构,本身并不复杂,但我国学术界常常说不清楚民主集中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一些人简单地把它解释为共产党设立党内制度、处理党内关系的一种原则,甚至还有人从字面上把民主集中制理解成了一种观念性的东西。民主集中制是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以及第三国际共产党的党内基本制度,或者更加学术化一些的说法,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的权力结构,即党的权力构成和运行体制。具体来说,民主集中制可以从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来解释。民主,就是党内重大事务,包括政策与策略、人事安排和危机处置等等,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成党的决定。
集中制是俄共和共产国际的政党的主要特点,是列宁的贡献。实际上,列宁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列宁创建的以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革命政党。列宁在建立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改变了第二国际政党那种允许一切支持者入党的做法,布尔什维克的党章规定,“凡承认党纲,在物质上支持党并亲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人才可以作为党员”。这样就限制了一般赞同和拥护者加入党组织,而是要求行动者和服从者方能加入党组织,即后来讲的建立以少数职业革命家为骨干的、权力相对集中的组织模式。概括起来说,集中制的第一个制度安排是,一旦党形成了统一的决定,所有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并努力付诸实施。这就改变了第二国际各行其是的状态,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约束全党和所有党员。
集中制第二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与“核心”相关。在民主集中制下,一旦党的领导机关达成统一决定,全党都要遵照执行。但如果党的领导层不能就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特别是党的中央、党的领导层在重大问题上存在争论和一种分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涉及到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制的第二个制度安排,即现在所说的“核心”的功能和作用问题。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安排,核心的含义是,在党的最高决策层不能够就重大问题做出统一决定的情况下,由党内授权的总负责人做出最终决定并成为全党意志。这种权力结构和决策模式是在列宁时代形成的。它最终也构成了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制度形式。
在遵义会议上,毛泽东进入了党和军队的最高领导层。
俄共(布尔什维克)在领导俄国工人运动、发动十月革命夺取政权以及巩固政权,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逐渐形成了以列宁为核心的俄共中央领导集体。当年,包括列宁在内,俄共政治局一般有6至7名委员。在当年极其复杂艰难的革命斗争条件下,俄共党内包括最高领导层的意见经常不一致,甚至形不成明确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在列宁尽量说服不同意见者的前提下,由列宁做出最终的决定。列宁也就是党的最终决策者——核心。十月革命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核心”体制发挥作用的产物。1917年初开始,俄国出现了可能导致俄共通过发动武装起义夺取政权的形势。但是,当时俄共党内部特别是党的高层,在是否发动武装起义的问题上意见严重分歧和激烈争论,党最高决策层中央政治局内的两个重要成员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坚决反对发动武装起义,甚至公开暴露党内的关于是否举行武装起义的分歧,甚至还有人建议列宁去向资产阶级的临时政府自首,以保存俄共实力。在这种混乱情况下,列宁断然做出发动武装起义的决定,并最终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
经过历史的考验,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体制保留下来了。十月革命后不到七年,列宁就去世了。在这个期间,他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并进一步确立了自己的领袖和核心地位。在列宁去世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其中包括激烈的党内斗争,这一制度又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形成了以斯大林为核心的苏联共产党领导集团。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以及“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历史由来。
到党的“七大”前,毛泽东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长期稳定领导全党全军的伟大领袖和政治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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