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

运用“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

摘要:“四种形态”是关于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为纪律尺子打上了四道“刻度”,为各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各级纪委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要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

“四种形态”是关于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为纪律尺子打上了四道“刻度”,为各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各级纪委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要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红红脸、出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包括9种情形: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六项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核实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问题;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的;领导干部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轻的;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情况。

落实第一种形态,主要采取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等方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党委(党组)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实施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纪委在发挥好协助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主责约谈。主责约谈是指上级党委约谈督促下一级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包括纪委的监督责任)。内容主要包括:传达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了解所在单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和反腐倡廉建设形势情况,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评价、分管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风险和薄弱环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建议;对约谈对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出工作要求。主责约谈一般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的,视情况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提醒谈话。提醒谈话是指针对党员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进行提醒。提醒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问题。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原则把握:在进行谈话时,需要明确哪些问题可以谈,哪些问题不可以谈。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采取第一种形态方式处理,尤其是谈话函询。因此,对问题是否能进入谈话范围,要形成严格的标准,确立“不能谈”“可以谈”和“优先谈”原则。其中,“不能谈”包括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谈,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能谈;“可以谈”包括凡是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优先谈”包括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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