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变动的改革事项,通常的做法往往是先改革后立法,但这样容易造成改革与法治的脱节,形成“空挡期”。为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要高度重视立法与改革的同步。涉及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决策,在作出改革决策的同时,要启动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废止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改革事项,通过修改或者废止相应地方性立法的方式进行改革,确保在法治的框架内推动改革,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只有将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的方式引领和推动改革,以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才能增强改革的合法性与权威性,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一方面,改革的决策及落实最终需要法治的支撑保障。这就是说改革的具体措施要转化为法律制度安排,通过实施法律,从而落实改革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加以解决。改革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全面深化改革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同时,必然触及各种既得利益。只有通过法治的方式,才能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发挥法治对于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
改革措施有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之分,立法提供的支撑和保障也要有所区分。对于全方位改革和重大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或者立法授权方式进行;对于局部改革和一般性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修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立法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对于先在地方试点,尚不具备在全国推开的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方式进行;对于机制改革和运行层面的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推进。
改革是一项法定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不改革就是不作为,不作为就要追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是落实改革任务的攻坚期,抓谋划、抓统筹、抓落实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坚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由于改革涉及面广、触动地方部门的利益,形成改革共识本身就比较困难,推动落实改革举措更为不易。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是一项法定职责,必须积极履行。因为,一旦改革方案出台,相关的法律支撑同步形成,此时的改革已经成为一项法定职责,所有改革的相关主体都有义务积极履行,不得推诿塞责,不能不作为,否则应当追责。为了保护改革者的热情,促进和支持改革,一些地方出台了容错和鼓励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如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国内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来促进改革;陕西省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杭州市发布《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这些容错纠错机制说明,履行职责可能会出错,改革也可能失败,但不能不改革,法定职责必须为,只有积极履行改革职责,才能将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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