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律出新意,降低改革成本。解释法律是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明确法律具体含义的一种立法技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虽然解释法律也需要履行立法程序,但与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法律相比,不仅立法成本低,而且在法律条文不变的情况下对法律内容作出解释,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支持改革的有效方式,应充分利用。比如,为了适应《公司法》修改及简政放权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较好解决了姓氏选择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同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针对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数十项司法解释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例如,为了推行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纠正错案,及时赔偿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这种富有弹性的立法司法解释制度,避免了法律的僵化,适应了改革的法律需求,同时降低了改革成本。
既改革又立法,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法律通常是固化现存秩序的规则。与不断出现的新生事物相比,滞后性是法律固有的特征。改革往往需要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突破发展的体制障碍。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法律必然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改革要求,甚至会阻碍改革,而新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出来,由此形成了改革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和法治的重要论断,本质上是强调两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如果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乏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如果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就难以有序运行,治国理政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以顺利推进,使法治因改革而得以不断完善。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制定新法、修改旧法、善用授权和立法司法解释、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不同的改革要求和改革举措,采取不同的法治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施治,做到法治与改革同步,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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