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纪律检查工作体制改革的部署精神,明确规定:“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这一规定突出“两个为主”,变地方各级纪委的领导体制为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工作的领导,大大增强了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权的独立性,这一创新规定使得纪委这一监督主体与同级党委这一权力主体真正做到分离,必将极大推进党内监督体系建设。
《条例》第二章到第五章分门别类对五类监督主体即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加强了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对各级派驻纪检组的纪检工作的领导,明确了纪委与派驻机构的“紧密型领导关系”,进一步发挥派驻纪检组的刚性监督作用,完善了监督体系建设。
明确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
要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反腐败斗争,如果不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则此种斗争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条例》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并鼓励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此种规定将社会力量、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明确列入党内法规之内,并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社会力量依托新技术、新手段对党开展多渠道、更广泛的监督。此种多元化的党外监督将成为党内监督体系的有效补充,进一步推进党内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作者系中国监察学会理事、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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