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学生远离“校园欺凌”的恐惧

让学生远离“校园欺凌”的恐惧

对近期热议的“校园欺凌”事件,舆论的关注点越来越集中于两个方面:如何认定,如何防止。

的确,孩子也要经受磨练和摔打,面对不公和委屈,家长不能管孩子一生,但并非所有性质的伤害都能以“玩笑”一笔带过。教育者要给出清晰的信号,伤害和玩笑的界限在哪里,一旦逾越了底线,学校将给出什么样的规训和教育措施,让学生形成正确的观念。校园伤害事件不是新近才有的问题,但如今社会发展了,对教育方式、孩子价值的认知都发生了变化,还是应该以新的视角重新面对这个问题。

无论如何,只有真诚面对,有效介入,放下身段,谦恭相对,才能让校园里发生的类似事件伤害降到最低,使其成为成长的砥砺,而不是未来的阴影。

——编 者 

给欺凌一个明确的定义

伍 零

北京市某小学孩子受伤害事件,这两天出现了一些新细节,舆论场也在持续发酵。校方继续坚持认为孩子们的行为“不是欺凌”,同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谁小时候都受过欺负,都定义为欺凌并不必要。

无论是国家对欺凌的管制,还是大家对欺凌的焦虑,都一定程度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判断是否真遇到了欺凌,是一切救助和处置的前提。

对于校园欺凌的界定,国外已经有过一些探索:是不是倚强凌弱,是不是反复实施,是不是造成伤害,是认定的关键。今年4月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曾在通知中这样定义: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北京市教委在微信公号上公布的欺凌行为列表,不仅包括物理打击,嘲笑、闲话、孤立、恐吓等,甚至起侮辱性绰号都在其中。可以看出,无论国外还是国内,造成伤害后果和主观故意都是最重要的认定因素。

一旦孩子的行为带有蓄意和侮辱性质,受害孩子不仅会遭受身体上的屈辱,还会形成心理伤害。今天的学校推行快乐教育,尽量避免实施惩罚,这当然没错,但是学校本身就承担着教育责任,对孩子的放任和放逐,就是对他们的不负责。否则当他们走向社会、走出国门,一定不能还给社会一个正常的人格。

欺凌其实并不可怕,夸大和化小才是把急症治成慢性病的昏招。国内外无数成功应对欺凌的案例说明,孩子的是非判断能力较弱,但成人却不能糊涂,不让受伤害的孩子感觉一个人在“战斗”,是接下来妥善引导和严肃讨论的前提。衔接理法与现实,清晰坚决地对欺凌说不,才能让阳光校园中的每一个孩子,心中都沐浴阳光。

打造更加安全的校园环境

应飞虎

关于何种行为构成校园欺凌,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欺凌概念的否定。事实上,针对校园欺凌,世界各国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反欺凌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使学生免于恐惧,在学校内有安全感。

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角度讲,学生在学校中也应该有免于恐惧的权利。打造安全校园,不能仅限于校园内没有“毒跑道”,更在于学生在校园中能够没有恐惧地学习、交流、生活。因此,在校园中,只要伤害是故意的,并导致受害学生处于惊吓或恐惧之中,无论伤害的形式如何、程度大小,都是欺凌。不能因为加害人自称“逗着玩的”而把这种故意伤害行为排除在欺凌之外。

站在预防同类事件的角度,学校应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和首要责任人。一旦学校放弃对校园欺凌的干预和防范,必然会导致欺凌的盛行以及欺凌事件影响的扩大。防范同类事件的发生,学校不能“和稀泥”。

而公众也有必要在观念上加强认知:欺凌并不仅限于校园暴力事件。只要存在故意的加害行为,并且因此导致受害学生的惊吓或恐惧,就可认定。语言污辱虽没有造成有形的伤害,但同样是欺凌。未成年人之间的纠纷,有的可以自己解决,有的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在双方力量不对等的情形下,问题没有平等解决的前提和基础。学校不能以培养学生自己纠纷解决能力为理由和借口,视而不见,放弃责任。

在对欺凌事件中的加害者进行教育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形,适时适度进行惩戒,有其必要。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如果受教育权的行使受到他人严重干扰,那么暂停干扰者到校学习的举措也值得考虑。总而言之,打造一个更加安全、使学生免于恐惧的校园,需要从多方入手,保障更多人的受教育权。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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