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充性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三、《问责条例》的特色
第一,突出强调了党建工作的问题意识。党建工作不是一个纯理论性工作,而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刚才讲到的《问责条例》第六条中六点要予以问责的情形,也都是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罗列出来的。所以说,《问责条例》就是根据问题来制定出台的,突出体现了抓住重心、有的放矢,鲜明的现实针对性等特点。
第二,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好或不好,既取决于党中央决策的前瞻性、完善性,也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层层落实与执行。由此可见,领导干部承担着重要责任。那么,此次问责的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而非一般党员。也就是说,一般党员犯错,如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等,上级领导干部也要承担责任。这点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的担责问题。
第三,突出强调了“关键少数”的责任。也就是突出强调了“一把手”责任。从《问责条例》来看,“关键少数”是这次问责的重点。
第四,突出强调了从严从实的要求。党建工作尤其是问责工作的要求就是从严从实。针对以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我们党十八大以来特别强调从严、从紧、从实。此次《问责条例》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每一环节都需要层层落实。
总得来说,《问责条例》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出台,是非常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它抓到了问题的核心、打到了错误的痛处,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药方,对我们党的领导干部既是一个重要约束,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它在着力解决党内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同时,使党的领导更加完善。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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