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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 团结宪章:宪法的中国意义——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9)

2.“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性

今天的世界,没有人可以公然否认民主的原则,但是如同达尔所说,“各种民主思想,犹如一片巨大的、无法穿越的灌木丛”,这本身也说明民主的思想和实现方式是多样的。对于中国宪法来说,以“先进性”逻辑基础的“党的领导”如何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理并行不悖、如何将立宪者(领导者)的意志在人民的意志之间实现合理的交互,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我国有学者发现了这种紧张关系:基于人民主权理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制之间的协调,两者如何统一在一个宪法的框架中呢?有学者提出“共产党在人大中”或“共产党在宪法下”等主张。前者或许是缘于英国“国王在议会中”的启发,后者的根据或许源自于“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提法。但宪法本身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修改的,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所以我认为“党在宪法下”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事实上,党从来不强调与宪法、人民意志的高下之别,而是强调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与宪法精神的“一致性”“统一性”。彭真在修宪报告中早就有过清晰的表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强调的也是这样的统一性,而不是高下之分、上下之别。因此,“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党章表述就不是“党在宪法下”的依据,而是“子率以正,孰敢不正”的现代叙事,是要“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既然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那么,党的领导就和人民当家作主没有了分别。特别是2004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后,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性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对于“三个代表”,论者大都强调“代表”的三个方面,但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修饰词——“始终”,也就是说“三个代表”理论不仅在表达代表性扩大的空间概念,更在强调“始终代表”这一时间概念。这样,党既然始终代表人民利益,那么,人民“永远跟党走”的命题就获得一种诠释。

责任编辑:报告部校对: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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