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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 团结宪章:宪法的中国意义——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8)

(二)团结在党的周围——以性质为中心的理论诠释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党”基本是一个贬义语,所谓“朋党”之“党”、“君子不党”之“党”即是此意。1789年,杰斐逊也说过:“如果我要和一个党在一起才能够进天堂的话,我宁可根本就不进天堂。” 汉密尔顿、华盛顿等也认为党派政治是一种需要防范的恶。如何摆脱“争权夺利”“朋比为奸”的党争传统形象,是摆在共产党面前的现实问题。

此外,“党的领导”这种正当性的宪法的证成不能完全依赖于前述的历史绩效。因为,历史的贡献在执政的过程中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减。有学者提出,一方面, 初始合法性一经建立,就随着时间的推移处于折旧状态,民众特别是新生代的民众对执政党的历史功绩感恩戴德的感情会渐趋淡漠;另一方面,合法性资源在执政过程中也会作为执政成本的一部分被消耗。尽管这种消耗是无形的,难以准确测量,具有隐蔽性,有时不易觉察,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就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那样,“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因此,阐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质,不断扩大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基础、先进性理论才可能巩固党的领导。这种围绕着党的性质为中心的论证在序言中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党的指导思想入宪来说明党的先进性

从一般国家的宪法来看,不会将某一种主义或思想写入宪法,因为这样会妨碍多元。而中国宪法反其道而行之,将党的主义和思想不断添进宪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向心”。

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是人民中的先知先觉者,是终极价值的率先领悟者、掌握者。这种“道”的价值超越现实的政府乃至于国家机构本身,政府、国家等机器只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终极价值的阶段性工具。这是人民为什么“团结在党的周围”的最根本的原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就是党所掌握的“道”的理论呈现。将其渐次写进宪法就是“道”的宪法转换,经此转换,共产党的理想和价值观就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全民的行为指针。保障党的领导就不是因为“打江山”而“坐江山”,也不是保障党作为一个权力享用者、利益支配者,而是因为党作为“布道者”义不容辞的使命。

党的理论和指导思想在宪法中的开放式添加至少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强调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一定要在宪法中将具有中国本土特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展现出来。比如,“毛泽东思想”不是“毛泽东的思想”,而是一个符号和象征,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象征。二是体现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所以,没有马列主义,无以说明政治统治的“正统性”;没有毛泽东思想,无以凸显“中国性”;没有邓小平理论,无以展现“现代性”;没有“三个代表”,无以充分表达“正当性”。宪法就是要以这种方式来表现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一直站在时代的前沿,不断与时俱进,这就可以和宪法前文的“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良好的呼应。

责任编辑:报告部校对: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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