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团结在党的周围——以政协为平台的制度体现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强调了“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参加的”以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极端重要性。人民政协是实现党和各党派、人民团体团结的基本宪法安排。只有实现其他政治力量参与政权的可能性创造,满足多元的尊重,团结在党的周围才具有更加强大的政治基础。
在人民政协的实际运行中,党在重大决定之前一般都会征询各民主党派的意见,既体现了对民主党派的尊重又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也使得党领导下的“团结”更加巩固。政协即是这样一个以尊重扩大共识的平台,也是以协商促进科学的机制,还是一个以团结兼容民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政治参与就得到实现。叶剑英同志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它长期以来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人民政协恰当地承担了这样的使命。1993年宪法修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写进宪法,也可以视为共产党对多元政治参与的一项持久的政治承诺。
由此可见,实现“团结在党的周围”的事实和理论证成并搭建制度性的实现机制是团结宪章最核心的部分。这本身也是宪法序言的重要使命。
我今天讲述“团结”这一精神在中国宪法中的重要价值,并不是说这是现今中国82年宪法唯一的意义,但无疑这是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我也不是说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就是我们中国宪法不关心的,它本身就包含在团结一致的需要之中。
总之,我们在思考中国宪法精神的时候,不能被西方宪法的价值坐标所线性支配。我们首先需要面向中国来思考,需要立足中国实践来判断,并最终服务于现代化的国家发展目标。然而,今天中国法学理论界的问题是:我们对西方宪法理论表现出盎然的兴趣,却常常对中国的事实和条件视而不见;或是以西方理论来剖析中国的问题,而对中西之间的问题背景、社会条件差异不管不顾。“马为什么没有长角呢?人家牛都长着呢!而且牛角还有极端重要的功能!所以,马也应该长角!”类似的比附在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中并不鲜见。轻视中国本土社会结构和实践,热衷于西方宪法话语的诠释和中文复述,恰恰说明我们缺乏理论的原创能力,中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最终决定于“翻译”水平,这本质上是一种乐此不疲的学术惰性。宪法确实是从西方先搞起来的,他们的许多宪法原则、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西方的“先进”一旦成为一种“前见”,西方的“制度”一旦成为一种“标准”,西方的“模型”一旦成为一种“范式”,我们就忘却了黑格尔的告诫:“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属于它的国家制度。”
今天的报告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出发点:我们对中国宪法的学习不能欠缺了立基于自身的判断和思考。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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