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周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2)

聚焦丨周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2)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核心提示:在新形势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重申“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体现了党中央带头厉行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意义。

二、准确理解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基本要求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准则》对党章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这一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公权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意识是公民在法治社会中所必需的法律素养和价值观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遵循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二是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与所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三是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要牢记法纪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一是权由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受法律约束,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不能做。领导干部要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决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二是敢于担当,法定职责必须为。权责是统一的,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也是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不得推诿,更不能放弃。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履职积极性、主动性,这既是党性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三是尊重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规则和程序都是为确保依法行使权力而预先设定的,不能为了追求决策效率、工作便利而搞变通、走捷径,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置规则和程序于不顾。只有恪守法定程序,自觉维护法律和规则的严肃性,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都是讲人治不讲法治、搞权大于法的典型表现。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决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决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特权。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避免“一言堂”、“以言代法”等现象,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是健全依法用权机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会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会祸国殃民。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权力清单,实行权责对应,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以公开促进依法用权。

(四)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尊重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是我们党自成立以来首次对司法权的性质作出明确定位。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亲历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判决。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落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三是坚决支持和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遵照执行,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支持司法人员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责任编辑:李梦柯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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