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 要有三条保护线

个人信息安全 要有三条保护线

21日,一份基于百万份问卷调研的《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发布。报告认为,个人信息安全所遭受的威胁已经引起了公众普遍重视,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与常识、经验的缺乏,不法之徒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难以禁绝,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面临严峻形势。(11月21日 中国新闻网)

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屡禁不止,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日益猖獗,个人信息滥用助长恶意违法行为……这些乱象,对民众财产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日益加剧,面对个人信息面临风险的现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已是刻不容缓。

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要有三条保护线。

首先,要有法律保护线。

网络法律专家丹尼尔•沙勒夫在《隐私不保的年代》一书中说:“网络并不像我们希望的那么美好,它如同一个十来岁的小孩,呈现出青春期特有的狂野特质:莽撞、任性、无畏、不受约束、不计后果……”这就需要刚性的约束。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理论上并不排除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后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松散、不明确,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这就是所谓的“权利一遇到具体情况就会悬空”。所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最重要的是通过立法和具体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就需要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收集信息的原则和路径,给个人信息保护维权一个便于操作的出口,给司法审判一个实实在在的依据。

在公民个人信息因政府或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而遭泄露时,公民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即使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情况下没有给具体哪个个人造成损失,但在违法行为已成事实时,公民或相关组织也能提起公益诉讼维权。

比如,基于信息泄露时消费者举证难,泄露个人信息可设最低赔偿,以倒逼信息保护。参照消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设定最低赔偿不得低于500元。这样一来,就倒逼经营者举证信息来源,顺藤摸瓜,最终找到责任人。特别是需要公众提供信息的单位,如果消费者能证明信息已提供给某机构,该机构就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保管义务,否则,须赔偿消费者由于信息泄露而遭受的损失。

其次,要有网络安全保护线。

11月7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出台,这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不管是相关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责权界定,还是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管是个人对隐私信息管控程度的提高,还是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威慑增强,都有助于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痛点。这就要求相关机构、部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完善信息使用及管理制度。比如:谁查询、复制这些信息,应该保留完整记录备查,等等。凡是不按规定查询、复制相关信息者,要追究其责任。同时,一些单位还要一切从公众利益出发,禁用“霸王条款”。比如,很多机构在收集信息过程中,虽然也会征得消费者同意,但大多是走形式。更有甚者,消费者若不同意,就不能使用这个单位的服务,消费者最终只能忍气吞声,做出无奈的选择。

第三,要有个人道德保护线。

首先,个人要有诚实的美德。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很多骗子之所以行骗成功,都是钻了一些人好赚便宜的空子。比如,骗子掌握了个人信息,以免费送礼品为噱头上门送货,一旦客户开箱查看商品,就会被要求支付高额的配送费和税款。而所谓的奖品,要么是假货,要么是礼品券,客户真要使用时就会发现根本无法兑换。面对这样的情景,首先要进行核实,不是自己的坚决不收。即使是疑似政府司法部门或企业的要求,也要舍得花一点工夫,找到这些单位的投诉电话或客服电话加以核实。

其次,个人要维护公序良俗,依法行事。侵害公民个人隐私和名誉权,不只是专业网络犯罪集团所为。在一些热点网络事件中,事件主角的个人信息被网民随意曝光,甚至连未成年人都深受其害。这都与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开设博客、微博行为,人肉搜索曝光的行为脱不了干系。

总之,信息时代,数字化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个人信息安全,只有法律保护线、网络安全保护线、个人道德保护线三线共防,才能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才能让公众因为“幸福的密码”而有更多的获得感。

(作者单位:淄博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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