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党中央赋予各级纪委的历史使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态度坚决,抓好落实。
(一)认真履行职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是第一位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党内监督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把落实党内监督责任,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等突出问题,切实把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担负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职责、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传导压实到位。改进监督执纪方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述两谈”、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加强和改进纪委同级监督,健全完善“下级纪委书记向上级纪委书记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等制度,巩固成果,形成常态。要认真落实党委巡察制度,实现党内监督关口下移、责任下延。要深化基层纪委“三转”,着力解决职责不清、工作发散突出问题,发挥“五级联动”监督平台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最基层延伸。形成监督合力。坚持把党内监督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深化反腐败协调,畅通监督渠道,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巩固和提升党内监督的整体效应。
(二)严格监督执纪。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现不能腐、不想腐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正党风、反腐败的坚强政治定力,及时跟进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创新执纪理念,改进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持之以恒狠抓作风建设。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狠刹作风顽疾,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对不收手、不知止的,一律从严查处,严肃通报。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切实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的全过程,抓早抓小、教育提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提高纪律审查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突出“三类重点人”,牢牢把握“三个时间节点”,紧盯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民生资金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泸沽湖、程海、拉市海保护治理等重点领域,坚决遏制腐败增量,形成持续威慑,实现不敢腐目标。
(三)加大问责力度。强化问责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保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问责条例。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6类问责情形和省委实施办法规定的20类情形,突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从严执纪问责,严肃通报曝光,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监督,真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围绕责任制检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述廉述责等重点工作,严格落实市纪委常委挂钩联系、纪检监察室“总承包”、派出(驻)机构分片联系制度,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传导下去、分解到位、落实到底,对不敢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肃问责,对该问责不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严肃追责。从严自我监管。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问责,绝不姑息。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省纪委要求,坚决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即将召开的省第十次党代会的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坚强的政治定力和崇高的使命意识,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推进xx跨越发展、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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