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例》坚持的监督方式
在监督方式方法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条例》规定坚持巡视监督方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是由于中央一级巡视对象共有280 多个单位。十八大以来巡视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习近平指出:“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可以说,该条款体现了以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为契机,提高依规依纪巡视能力,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规定加强派驻监督方式。例如,《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并具体规定派出机关职责,即“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并规定派驻纪检组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条例》要求更好发挥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加快纪检派驻机构的全覆盖,对党的组织做全面“体检”,从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条例》规定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毛泽东同志说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邓小平同志强调:“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新常态下,《条例》继续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强调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防范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袭,及时发现、指出和纠正干部存在的缺点,促进党的组织健康发展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条例》规定有效利用民主生活会。例如,《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第二十四条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可以说,民主生活会既是工作的总结,更是党内民主的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生活会在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面,让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严格的党内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条例》以倒逼方式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这体现在《条例》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纠错整改不力的情况进行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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