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继承与创新之维(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继承与创新之维(3)

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更高的历史层面和制度建构层面,对党内监督有缺失的地方做出改进,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划出的监督重点

一是 《条例》明确监督重点对象,即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此外,《条例》又特别强调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这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这充分体现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也体现从严治党要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坚定决心。可以说,高级干部是“关键中的关键”,“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从这部分人抓起”。《条例》强调以高级干部为重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体现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便要求领导干部勇担责任,坚守底线。也就是,树立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平等相待、平等履行责任、平等享有权利;在严格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党性。

二是《条例》划出监督重点内容。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是《条例》明确监督重要制度。主要体现为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信访处理、舆论监督、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条例》力图通过这些制度来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也就是监督以下情形:阳奉阴违、阿谀奉承、弄虚作假、不干实事等。《条例》要求坚决避免假大空、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和庸俗化等倾向;坚决纠正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等行为。例如,《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三)《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

在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方面,《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以及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到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还明确了监督实现的制度规定,即“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在党委(党组)的监督方面,《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条例》第十五条到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党委(党组)的监督职责。

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方面,《条例》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以及所承担的具体任务,也就是加强同级部门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对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

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方面,《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并对其应履行的监督职责给予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责。此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员应履行监督义务。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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