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监督的实践新成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分三大板块、八章、四十七条。第一板块(共9条)主要明确《条例》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板块(共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三板块(共11条)分别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方面。
(一)《条例》遵循的监督原则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思想、理论、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和责任设计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例如,《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党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解决党的领导弱化等问题,并“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遵守党章,践行党的宗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等内容也体现了这一监督原则。
二是“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条例》第一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建立“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明确了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的“五种监督”形式。《条例》既对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如各级党委、纪委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也对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如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例如,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
三是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便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新形势下,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良好局面。《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便明确规定,“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以及“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等。《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此外, 《条例》第六章重点阐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问题。
四是“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相结合”。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指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将信任机制与严格监督结合起来,确保“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为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条例》还对全体党员的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有利于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基层,推向全体党员。可以说,《条例》力求通过加强对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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