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继承与创新之维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继承与创新之维

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更高的历史层面和制度建构层面,对党内监督有缺失的地方做出改进,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由此,中国共产党“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可以说,“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强化党内监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治党精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上升为制度,使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两大战略实现相得益彰的效应,取得了党的制度建设的新突破。在某种程度上,《条例》的修订、审议、通过,以及生效实施,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的不断增强,也是对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这项伟大工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进一步深化。

一、《条例》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监督的早期实践经验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一以贯之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创立伊始便有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实践传统。党的一大“党纲”的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指出:“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7年,党的五大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同年修订的“党章”赋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发言权,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及其机构的初步确立。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检查委员会被分为“审查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党内监督权的分散导致党内监督作用发挥有所弱化。为此,党的七大重新恢复党的五大党章中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力求实现党内监督权的重新统一。

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首先被批准成立,全国大多数县级以上党委逐步开始相继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八大决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县以上党委都要建立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监察委员会,并确立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在上下级关系上的垂直领导体制。由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及其机构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此后,中国共产党人对党内监督工作不断进行新探索,党内监督发挥显著作用。然而,不久之后,受当时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党内的监察机构受到冲击,党内监督工作陷于停顿状态。

党的十一大开始恢复一度中断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重新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双重领导”等规定,并逐步扩大纪委的职权。党的十二大开始,党内监督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3年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使党内监督工作又取得了新的突破。在此之后,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又得到加强。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级、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报告情况。”在此基础上,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03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正式成立,2009年正式更名为中央巡视组,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被正式颁布。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效果。此外,中央巡视组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证明巡视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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