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摘要:日前,《苏州市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于10月10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全国地级市首家推出的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规程。《办法》明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结果,要形成“问责留痕”,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日前,《苏州市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于10月10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全国地级市首家推出的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规程。《办法》明确,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结果,要形成“问责留痕”,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苏州市制定了该《办法》。10月8日,苏州召开新一届市委领导班子第一次常委会,作为会议的首项内容,审议并通过了试行《办法》。《办法》明确了问责范围、问责权限、问责建议、问责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协作机制、问责结果运用和问责工作监督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问题。《办法》确立了工作流程,对于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况,明确由党委(党组)批准后,由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启动调查问责。调查结束后,要形成调查报告,明确问责的原因、理由、依据,并提出实施问责的档次和类型,让问责工作更加清晰透明,便于实际操作。

“贯彻落实试行《办法》,必须突出政治责任。”苏州市委书记周乃翔表示,出台《试行办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问责,而是着眼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切实增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层层传导压力,对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行为,各级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要敢于亮剑,严肃查处,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留‘暗门’,不开‘天窗’。”

为保证问责落地生根,《办法》强化了问责留痕。《办法》中对于问责结果的运用,通过纳入干部个人档案、不得评优评先等方式,形成“问责留痕”,作为党员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此外,对在问责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问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到考核之中,从而增强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于问责工作的重视程度。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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