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受监督 失责必追究(2)

用权受监督 失责必追究(2)

——党内政治生活指南之加强监督篇

摘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监督。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做到日常化、经常化。

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

《条例》中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内民主不够,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问题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党要长期执政,必须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不断激发党内“正能量”。

监督合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失误和偏差,都是在人民群众支持和关注下,靠党自己拨乱反正、有错必纠改过来的。

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因此,《条例》规定: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党和各级领导干部,都需要听不同意见,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绝不能讳疾忌医,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

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绝不能只是手电筒照别人。《条例》既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又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谨记的。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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