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治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也要在党的领导下。正是因为有了党的领导,才使得“两依”有了一致性。反过来,如果说没有一致性,那么党的领导就不是统一的而是分裂的,不是顺畅的而是阻抗的。这样一来,势必会削弱党的领导,甚至会否定和取消党的领导。
依规治党所运用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这个“严”,既体现在党的各种规章制度内容上,也体现在要求党员更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上。依法治国所运用的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基础性作用,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允许存在有法外特权的特殊党员。
有些党员干部犯罪后因党纪处分逃避了法律制裁,或者得到较轻的法律处理,这不仅削弱法律威严,还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新形势下,有必要进行清理协调的工作,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和应由法律处理的,党内法规和组织就不应作出规定,更不要越俎代庖。
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以下简称“两依”),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治党、治国基本指向和基本方略。但当下存在不少错误观点,有人将它们视作对立对抗的关系,更有甚者认为依规治党势必影响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没必要强调依规治党。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认识清楚和妥善处理“两依”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 构成中国特色法治体系
在当代中国,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需要依规治党;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依法治国。但是,“两依”并不是独行独处、彼此毫不交集,而是有着内在密切的、根本一致的关系。
“两依”体现领导力量的一致。依规治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也要在党的领导下。正是因为有了党的领导,才使得“两依”有了一致性。反过来,如果说没有一致性,那么党的领导就不是统一的而是分裂的,不是顺畅的而是阻抗的。这样一来,势必会削弱党的领导,甚至会否定和取消党的领导。
“两依”体现党规、国法的一致。依规治党的“规”和依法治国的“法”,从根本上说,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而制定的,都服务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党领导制定的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方面,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准则和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方面,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正因为这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构成。
“两依”体现治党、治国的一致。治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治国。依规治党在要求全体党员干部遵守党内法规的同时,必然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领会法治精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法律法规就能得到更好遵守,法制建设就能顺利推进;如果党内法规执行不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就无法实现。中国共产党只有通过治党,才能进一步实现治国;治国只有立足于治党,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党规更严国法更高别用“处分”代替“刑罚”
“两依”既有一致的关系,也有明显的区别。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两依”中党规、国法的制定主体不同。
党规,即党内法规,或称党规党纪、党规党法,由党的组织来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管的是党内事务和党的建设。
国法通常由权力机关依据权限和程序制定。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可见,党规与国法虽然都涉及公共性、规范性问题,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两依”的适用范围不同。
依规治党是针对中国共产党8800多万名党员和440多万个党组织而言的,而对党员和党组织以外的人员没有适用性。依法治国面对的是近14亿中国公民和国家组织、政党组织、社会组织的,其中包含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组织在内。
第三,“两依”的功能作用不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党员的惩处限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这是基于党员的政治身份作出的,不涉及党员的公民权利。不过,政党是以共同政治理想、信念、信仰为纽带而组成的政治集合体,由信仰而结合,因信仰而分离。因此,对于一个已经失去信仰的人,开除出党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
法律是全体公民和组织都要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犯罪、违法、侵权等行为,依法治国所运用的法律会有针对性地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以维护社会公正、稳定社会秩序。法律的惩罚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和政治权利,最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剥夺生命。这是党规和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具备的。
第四,“两依”的要求标准不同。
依规治党所运用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这个“严”,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这个“严”,既体现在党的各种规章制度内容上,也体现在要求党员更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上。当然,党规严于国法,强调的是党规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比一般群众更加严格,而非指定罪量刑上的不一致。
依法治国所运用的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这个“高”指向国家法律是所有人和组织的行为规则。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基础性作用,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党员也是国家公民,一样不能突破法律划出的底线,不允许存在有法外特权的特殊党员。
需要强调的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度的根基。党内法规和其他的国家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坚持和贯彻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时,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二者必须是统一的。
总之,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着明显的区别,绝不能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混淆,更不能以党内法规代替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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