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3)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3)

——各级纪委纪检组运用“四种形态”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不断推进机制化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实践好“四种形态”,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

一年多来,广州市白云区纪委针对各种可能违规违纪的问题,陆续制定和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基层组织举办传统民俗活动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禁以组织新兵跟踪教育名义外出变相公款旅游的通知》《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工作的通知》等多份文件。

为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制度化,贵州省委下发了《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之后省纪委发出了《关于认识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通知》。

贵州省纪委书记宋璇涛表示,“四种形态”作为一种定性理念而非定量尺度,具有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时,既要注重顶层设计,突出问题导向,又要鼓励基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为此,贵州省纪委明确了在探索实践“四种形态”中需要把握的“四个统筹”,即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要统筹考虑时间节点、问题性质、本人态度、群众口碑四个要素,依纪依规、宽严相济。

在实践“四种形态”时,驻中宣部纪检组一开始就注重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搭建起工作平台。一年多的实践中,已建立起主动联系机制、干部任免沟通机制、通报事项机制、文件材料报送机制、活动会议机制、驻点办公机制、请示报告机制等八项机制,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执纪效果。

各级纪检干部普遍认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一定要通过机制化、制度化探索,把工作推向常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实践‘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长期任务。”傅自应说,下一步,应该着重研究完善实践“四种形态”的党内法规,并从中央层面研究制定实践和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从而开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格局。

(记者罗宇凡、罗争光、郑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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