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治党,加强反腐制度建设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党、拒腐防变作为实现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抓住不放,对进行了积极地、艰苦的探索。
建党以后,1924年1月,国共两党实现第一次合作,规定共产党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并在国民党党、政、军担任职务。为防止共产党员腐化蜕变,党中央于1926年8月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也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惩腐肃贪运动,1938年8月,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10种必予严惩的行为。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两个务必”。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11月,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的整风运动,1951年底的“三反”运动,1952年4月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整治贪污条例》。但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片面依靠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治理腐败,过分强调人治逻辑,而非体现法治精神,导致反腐倡廉的探索出现了偏差,陷入中国古代运动式反腐的怪圈。为此,党的八大和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进行教育和制度两方面的措施,在我党的廉政建设史上产生了深远意义。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面拨乱反正拉开序幕,我党进入法治化建设时期。当时的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问题”的著名论断。198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了著名的“两手抓”理论,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他指出:经济上不去,要垮台;腐败不反掉,也要垮台。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还提出了反腐败不应搞群众性政治运动,而应通过加强法制保障人民民主,走依法治腐的新路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加强党的廉政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倡廉方针,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大治本力度。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还探索出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产生了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上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第一次将反腐倡廉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也标志着我党反腐倡廉建设进入制度化时期。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进一步提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正式进入制度反腐的新阶段。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反腐,注重源头治理,在反腐倡廉的“治本”之路上悄然发力,不断进行反腐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制度反腐明显提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即: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指出:国家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十八大以后两年多来,中央廉政新规层出不断,密集发布,至今已发布33项,这些规定具有极强的指导性、针对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全面改进工作作风的基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长效机制被以国家战略正式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建设在战略上形成了全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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